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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一男子自行煮食附子,吃了3次中毒3次,连续进了3次抢救室。
附子在煮食过程中,由于毒性的化学和物理变化无法掌握,即使煮得熟也可能会有毒。加之个人体质对附子反应的特异性,以身试毒的情况就时有发生。
第1次,他自行煮食附子后,出现全身麻木、乏力、呕吐症状,被家人紧急送进宾川县医院急诊科,经检查为乌头碱中毒,进行洗胃后,进入抢救室抢救,后治愈出院。
第2次,他再因吃附子中毒来到急诊科。据他说,自己吃了多年的附子都没有任何反应,上次吃就他一个人中毒。他觉得是因为喝了酒的原因,所以想再试试……
没想到,没过多久这名患者第3次来到医院,还是因为吃了附子,但这次病情十分凶险。据医生介绍,患者发生了严重的心律失常、加速性室性逸搏心率。经过多科室联合会诊,终于转危为安。
云南消协发布中毒风险提示
秋季很多民众有食用草乌或附子炖煮鸡肉、排骨、猪脚的习惯,还有人用草乌泡酒治疗风湿骨痛。但草乌、附子不是食物,更不是保健食品。
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类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食用后常常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为保障人民群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
发布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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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绝不要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家庭自制的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四、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
五、如因疾病确需服用,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关于草乌中毒,很多人存在一种误区——认为“草乌附子虽然有毒,但只要煮得好,食用后也不会中毒”。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高连明表示,这种说法并不正确。
他认为,草乌、附子有剧毒,煮食的标准和过程非常难于控制。普通老百姓在煮食过程中,常凭着经验和感觉进行,对于草乌附子在煮食过程中的一些毒性的化学和物理变化根本不掌握,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就是说煮得再好也可能会有毒。
目前民间传说的各种煮食方法,普遍都没有科学依据,均无法保证去除草乌附子的毒性,具有很高的中毒风险。
此外,有的老百姓在煮食草乌过程中,喜欢添加一些其他的中药材,认为这样药效更好,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草乌、附子如果与一些植物同用,可能使草乌附子毒性更难以去除,而加大中毒的风险。
草乌中毒会出现以下症状
草乌、附子等属于毒性中药材。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出现消化道症状,如口腔和咽部灼烧感和疼痛,继而流涎、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急性消化道中毒症状。
另外,还会引起神经系统症状,多表现为全身麻木和蚁走感、头昏、头疼、口舌麻木、肌肉紧缩感。皮肤感觉先减退后消失,瞳孔先缩小后扩大,出现复视、耳鸣,严重者出现意识神志异常。在呼吸系统则表现为,呼吸困难、紫绀、呼吸肌痉挛,甚至窒息死亡。
心血管系统方面,会出现血压下降、心悸、胸闷、心慌、面色苍白、四肢厥冷、体温下降、脉搏细弱。皮肤潮湿、出汗、流涎。骨骼肌兴奋,出现肌痛、肌肉震颤、强直、牙关紧咬、全身抽搐等症状。
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误食后的应急方式
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催吐,之后大量饮用糖水利尿,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综合:云南网(记者:彭锡)、都市时报、宾川县人民医院、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云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来源: 云南网